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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相反技术教导的判断
导语:在考虑一项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相反技术教导时,应当立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从现有技术的整体上进行分析和判断。即使现有技术中记载了技术缺陷,还需进一步考虑该技术缺陷是否与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技术启示的认定有关。供稿:罗丹
(判决书原文请点击下文中蓝色字体的案号)在再审申请人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曹桂兰、胡美玲、蒋莉、蒋浩天、泰州苏中天线集团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行再268号】中。涉案专利号为200710019425.7,名称为“鲨鱼鳍式天线”。力帆公司于2014年8月4日、2014年10月10日分别向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委员会据此作出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被认为诉决定对此认定并无不当。再审法院改判认定被诉决定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认定错误,应予撤销。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具体表现在证据3-1是否存在与区别技术特征c“所述无线电接收天线为AM/FM共用天线”有关的相反技术教导,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证据3-1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他现有技术结合。再审法院认为:在考虑一项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相反技术教导时,应当立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从现有技术的整体上进行分析和判断。即使现有技术中记载了技术缺陷,还需进一步考虑该技术缺陷是否与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技术启示的认定有关。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鲨鱼鳍式天线”,其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3-1的区别技术特征c为“所述无线电接收天线为AM/FM共用天线”。在本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中,记载了“传统天线功能单一,电子设备越多,所需要的天线数量也就越多,在空间有限的车、船上安装多条天线是极其不便的”。可据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证据3-1记载的背景技术中,虽然指出长棒状伸缩型天线、螺旋状天线、玻璃天线、平面天线等不同的天线类型分别存在一定的缺陷,但这些缺陷并不涉及AM、FM天线的分离或共享。而且,在证据3-1中既未明确指出AM、FM天线共享本身存在何种缺陷,也没有提出要作出何种改进。根据3-1中公开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得出将AM、FM共享的技术本身属于技术缺陷,存在相反的技术教导,也不能得出将AM、FM分离需要额外付出创造性劳动。相反,为了解决与区别技术特征c对应的“传统天线功能单一,电子设备越多,所需要的天线数量也就越多,在空间有限的车、船上安装多条天线是极其不便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证据3-1中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相应的利弊分析和取舍,显而易见地想到采用“所述无线电接收天线为AM、FM共用天线”的技术方案。最后,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既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的“AM/FM共用天线”的具体实施方式,也没有记载与“AM/FM共用天线”有关的有益效果。不能认定区别技术特征c中的“AM/FM共用天线”具有应有的技术贡献,不足以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综上,根据证据3-1公开的技术内容,并不足以认定存在相反的技术教导。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3-1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地想到在本领域中既可以将AM/FM天线共用,也可以将AM/FM天线分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足够的技术启示对证据3-1中的AM/FM分离天线进行修改,相应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被诉决定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认定错误,应予撤销。二审判决驳回力帆公司的上诉亦有不当,应予纠正。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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